应急救援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:应急救援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;英文名称:CHINA EMERGENCY RESPONSE ALLIANCE;缩写:CERA。
第二条 本联盟是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联盟。
第三条 本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;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以满足国家应急能力需求为主题;整合协调应急产业资源,建立上下游产学研信息和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;建立行业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的平台;推动行业研究、实验和标准化体系的建立;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产业核心技术;引领中国应急技术进步,推动世界应急产业发展。
本联盟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地是:北京。本联盟的网址:http://www.cera.org.cn/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工作范围
第七条 本联盟的工作范围:
(一)调研、搜集行业资源,为会员提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需求信息;
(二)依托联盟专家团队,提供全方位的应急产业技术专业咨询和研究服务;
(三)对接科技资源,包括专家、技术、科研条件等,为企业科技活动提供保障;
(四)组织联合技术创新,推荐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;
(五)集合同领域会员企业标准,组织修订完善,形成联盟标准,提升为行标、国标;
(六)为技术创新成果或产品提供示范应用的机会和渠道,跟进应用效果;
(七)搭建科研院所、高校、企业技术成果展示平台,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让和交易服务;
(八)依托联盟渠道、影响力和战略合作平台,推广优质企业和品牌,助推产业发展;
(九)编辑出版刊物、书籍等资料,利用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为应急领域提供信息服务;
(十)组织年会、技术交流、专家论坛、行业展览等活动,推动技术交流、产品贸易和产业发展;
(十一)挖掘优质产业和培训演练等项目,对接各类资源支持,推进项目孵化和培育;
(十二)按照国家要求,为会员提供专业认证评价服务,扩展影响力;
(十三)组织应急人才培训、产品演练、产品和技术的长期展示等服务;
(十四)承接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工作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联盟会员
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。
第九条 联盟会员条件: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承认联盟各项规章制度,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应急领域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、社团、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均可申请。
第十条 加入联盟申请流程是:
(一)符合条件的单位直接提出加入联盟申请,须填写《入会申请登记表》并附上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性组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,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;
(二)联盟秘书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,进行初审;
(三)对初审合格者,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;
(四)由联盟秘书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申请单位签订联盟协议书;
(五)协议签订后,申请单位即成为联盟正式会员。
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的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联盟工作的建议权、批评权和监督权;
(三)优先或优惠获得联盟技术研发成果、标准研制成果等权利;
(四)优先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与获得联盟各类服务的权利;
(五)退出联盟的自由。
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联盟章程,执行各项决议;
(二)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形象;
(三)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任务;
(四)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联盟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:联盟会员单位应提前30天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退会申请。联盟秘书处10日内向理事会通报备案。
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:
(一)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;
(二)违反联盟协议或其他管理规定;
(三)不再具备联盟会员资格;
(四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联盟活动;
(六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理事会
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联盟全体理事单位组成。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;
(二) 决定本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 选举和罢免本联盟理事;
(五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(九)决定本联盟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理事会召开前 3个月,由理事长单位协调理事会各单位,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3。
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理事离职或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
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联盟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联盟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盟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,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。
理事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,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表决或通讯表决。
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。常务副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联盟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联盟终止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
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常务理事会是是本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理事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四)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联盟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八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九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常务理事会应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到会常务理事投票。
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罢免常务理事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常务理事3次无理由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/2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临时理事会;常务副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联盟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常务副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
本联盟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
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可连选连任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: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;
(三)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;
(四)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,对联盟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联盟利益的特别处置权,并在事后向联盟理事会报告;
(五)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,理事长应当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和任务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秘书处、其他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年度财务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会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第四节 秘书处
第四十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,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运营管理,由联盟理事单位委派或面向社会招聘的专、兼职人员组成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
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:
(一)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;
(二)执行联盟协议和各项管理制度;
(三)组织筹备联盟各类会议和活动;
(四)编制联盟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报告,并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;
(五)负责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;
(六)负责联盟项目的协调和管理;
(七)负责联盟会员的管理,受理加入申请,对加入会员资格进行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;
(八)负责联盟的外联和宣传工作;
(九)领导联盟秘书处下属各机构的工作;
(十)决定联盟秘书处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十一)依据联盟有关管理制度,提议除名违规联盟会员及受理联盟会员退出联盟的申请;
(十二)落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会议:秘书处工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与联盟理事会会议同步召开,临时会议视工作需要择机召开。秘书处工作会议需对重要的会议事项形成纪要,纪要由秘书处妥善保存。
第四十三条 根据发展需求,联盟下设专家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。专家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相关工作细则开展业务。
第五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四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联盟的工作范围。
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。
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联盟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六章 经费
第五十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:
(一)联盟会员会费;
(二)联盟会员自主投入的产业关键技术研究经费;
(三)争取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经费;
(四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;
(五)政府对联盟运作的财政资助;
(六)社会无偿捐赠;
(七)联盟经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条 联盟会员会费标准(每年):
理事长单位: 10万元
副理事长单位:5万元
常务理事单位:1万元
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暂不收会费。
第五十二条 本联盟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三条 经费支出:联盟资金使用本着合理、节约的原则,严格执行审核、审批程序。联盟经费的审批权限及报销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五十四条 本联盟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五十五条 本联盟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第五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理事会审议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6日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生效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将编制相关工作细则实施执行,最终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。